业主自行物业管理,能否拒交物业费?

风波梗概

2011年9月,乐乐公司与火灾社区业主大会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乐乐公司接受委托后,按合同向业主和物业用户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小明是火灾社区一楼一至三层商品房(以下简称竞争房)的业主,并将房屋长期出租给银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小明每月向原告支付42、361.但自2011年10月1日起,小明长期拖欠物业费。

           小明认为,房屋一直出租给银行,因为银行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房屋物业管理包括安全、安全、消防、绿化、清洁由银行负责,乐乐公司从未向小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此不应支付物业费。

争议焦点

           事件双方都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争议的焦点是业主能否以自行管理物业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分析

           小明作为房屋产权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然是物业小区的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 ** 撤销。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

           ........

           在本案中,火灾社区业主大会选择乐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这是火灾社区业主大会的决定。小明作为火灾社区的业主,当然受到这一决定的约束。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不享受或不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人民 ** 不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业主有权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因此,即使小明或其物业用户的银行自行管理物业,也无权不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

   或许你会问,某银行完全进行了物业自我管理,没有让物业公司为此提供过任何服务,为什么还要让小明缴纳物业费用呢,这样判决是否显失公平?

           根据乐乐公司与火灾社区业主会议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乐乐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1。物业公共部件的维护;2。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3。公共绿化维护服务;4。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5。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6。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7。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8。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也就是说,虽然银行独立管理房屋,但房屋作为社区的一部分,除房屋属于社区所有者的公共部分,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应有权向所有业主收取物业费。房屋位于火灾社区的物业规划范围内,应当分该部分的物业费。

           此外,如果小明认为火火社区业主大会的决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小明可以另行去 ** 提 ** 诉讼,要求撤销业主大会的决定。

此外,考虑到银行这一特殊行业的特殊性,其自身管理物业的行为也是合理的,也符合实际需要,其行为实际上减少了物业公司的相关工作,可以酌情减少乐乐公司拖欠的物业费。

           所以最后 ** 判决,酌情降低物业费,驳回乐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温智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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