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实施细则

说到《物业管理条例》,我们觉得很奇怪,但我们不知道物业管理条例就在我们身边,但每个地区的物业管理条例都是不同的。以下是合和社区小编: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进行维护、维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服务;

   (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建议;

   (三)建议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所有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所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物业管理区召开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考虑公共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只有一名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会议的,业主应当共同履行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在第一次业主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住宅数量等因素确定。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物业管理企业选聘解聘;

   (四)决定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可以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持有的投票权超过1/2。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择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和续签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持有的投票权超过2/3。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经20%以上业主提议,应当组织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所有业主。住宅区业主大会应当同时通知有关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记录业主大会的会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进行选拔。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依法约定有关财产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业主公约对所有业主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和委员任期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 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知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合作,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保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居民区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通知有关居民委员会,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和谐社区温馨提示:和谐社区计划利用大数据和高科技手段赋予物业公司权力,致力于建设和谐社区,打破物业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有效提高业主满意度,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如果您有物业问题,可以随时咨询和谐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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