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是私人恩怨所致,这种情况往往是业委会或者个别委员与开发商亦或物业公司有各类积怨,如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不拆邻居违建等,将自己长期以来的不满意发泄到物业公司身上,作为“带头大哥”最终主导了物业公司的更换。显然,这样更换物业公司绝不是出自提高物业服务的“公心”,而仅是个别人的“私心”,让全小区业主陪着自己报复物业公司。 2 二是表现欲过强所致,部分业主把更换物业公司的流程当作自己的“秀场”,想在小区事宜上发挥自己的“领导才能”,过过官瘾,体会凌驾于其他业主头上的满足感,这种情况下,这部分业主会不自觉地让小区改造跟着自己的想法走,如未经讨论就想使用维修资金把小区大门更换、想把小区的树木随意修剪、想对物业公司呼来唤去,而实际上这些想法并不是业主真正想要的,或者说不是多数业主需要的,反而给小区的正常物业服务带来阻碍。 3 三是纯粹为了个人利益,部分业主为了自己更方便地使用小区停车位,亦或是为了承揽小区的某个改造工程,甚至是为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全然不顾物业服务到底如何,小区是否真的需要等需要考虑的客观因素,自顾自地把小区更换物业公司推上日程。 4 四是架空需求,天马行空地更换物业公司。这种情况下,意欲更换物业公司的部分业主根本不考虑多数业主的接受能力、真实需求,盲目地更换物业公司,片面地为了大牌物业公司所带来的增益效果,即潜在的好房价等,如此这般更换物业公司,偏离了多数业主的真实需求和承受能力,平添了整个小区业主的负担。 当更换物业公司并非多数业主的真实意志时,往往意味着业主的意志已被裹挟,此时所谓合法表决的业主大会大多会流于形式。 业主意志被裹挟,大概是如下流程: 1 一是“借小放大”,将一个物业服务的小事件夸大成一个大事件,借机放大物业公司的不好,如保安打人了,要把物业公司换掉;小区有违章了,要把物业公司换掉;开发商和物业是一家,要把物业公司换掉。然而,这些服务的不足,从物业服务整体而言,均是非常小的服务瑕疵,一般难以达到一定要换物业公司的程度。 2 二是利用业主对小区事务参与度极低的现实因素,通过“合法合规”的表决制度让物业公司被炒鱿鱼。事实上,大多数业主不想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意欲更换物业公司的业委会或个别人则完美的利用其他业主的这一心态,将物业公司服务不好要被更换的可能做实。场景很简单:在投票时用几个话术搞定业主,例如“换一个会更好”“物业服务这么差,你难道不想换吗?”“我们房价比旁边低,就是物业不好”“到时我们可以货比三家,肯定比现在好”,看到业委会和“热心”业主如此真诚和好心的劝说,就投一个反对续聘的票吧,这也许是大多数业主的心态。 3 三是合理利用小区的选聘规则,让“心仪”的物业公司进来。大多数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业并不了解,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好坏,也难以亲身体会。在所谓合理的规则之下选定一家物业公司,法律上无懈可击。选聘流程规则太多,简单说一下大的流程,要续聘一家物业公司,业委会会让物业公司做一个续聘方案,物业公司态度好一点,做些整改措施,完全可以续聘;要协议选聘一家物业公司,市场上找两家业委会认为不错的物业公司,与小区的收费标准、服务要求比较“匹配”,在业主投票时说一下其中某家物业公司的服务好,品牌好,也一定可以被选聘上。如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环节更多,流程更复杂,不太容易控制节点,但是只要自己心仪的物业公司能够入围,其再把标书做漂亮,让心仪物业公司中标也并没有那么难,毕竟招标还是在政府监管部门的公开平台上操作的,一切都是那么合法合理。 经历了物业服务不好、合法投票、顺利更换这一标准流程后,理想的结果是新物业带来了更优质的服务,大多数业主也更为满意,皆大欢喜,但是现实中,又有多少小区能够真正获得皆大欢喜的好结果呢?本律师只能说大多数小区均不能获得理想的结果。 总之,通过裹挟业主意志来更换物业公司,并非改善物业服务的正常之举,要想提高社区治理的质量,依旧任重道远,需要业委会、物业公司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一并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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