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一个既日常又有点复杂的话题——离婚后的物业费纠纷。想必很多人都会觉得,离婚后的事情已经够头疼了,怎么还会跟物业费扯上关系呢?别急,听小编我慢慢道来。
最近,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件的主角是原告某物业公司和小王、小刘两位被告。这起纠纷的焦点在于,小王和小刘在离婚诉讼期间,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及时验收他们共同购买的房屋,导致物业服务费的缴纳问题成了难题。
我们都知道,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合同。在这个案例中,物业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但小王和小刘却因为离婚纠纷和房屋验收问题,迟迟未能缴纳物业费。
那么,问题来了:在这个情况下,物业公司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小王和小刘又是否应该按时缴纳物业费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双方都产生效力,双方都应该按照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尽管小王和小刘因为离婚纠纷和房屋验收问题未能及时缴纳物业费,但他们作为业主,仍然应该承担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当然,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在履行义务时存在一定瑕疵,那么对于其提出的违约金主张,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定减少或不予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不是一件小事。作为业主,我们应该及时缴纳物业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也应该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业主的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希望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毕竟,法律是公平的,它会为每个人提供公正的裁决。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扫码咨询与免费使用
扫码免费用
申请免费使用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