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按期交纳费用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提供服务的基本保证,拒绝交纳物业费会造成服务质量降低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的发展,同时也侵害了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某物业公司已提供了物业管理等服务,王某、李某作为业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故,某物业公司诉求宋王某、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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