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州翠福园某业主欠缴8年物业费4792元,被催缴2.7万余元“滞纳金”。
2、常德市武陵区业主胡某自2010年起拖欠物业费、维修基金等费用,被物业告至法院判赔1.3万元。
3、黄山市业主李某欲转卖房产,因物业费没缴清产权部门不予办理过户,5年已欠下7万“滞纳金”。
4、北京通州区李某欠千元物业费久拖不还,被列入失信名单,出差无法购买机票。
5、北京朝阳法院采取“堵被窝”方式对57户长年拒缴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16人被司法拘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有义务按合约缴纳物业费。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表达诉求,也可以取证起诉物业公司,而不是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否则容易造成“收费率低、服务差——服务差、业主不愿缴费——收费率更低、服务更差”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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