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物业公司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标准为1.1元每月每平。因部分业主未按期交纳物业费,甲物业公司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之诉,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业主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要求降低物业费标准。
一审判决判令业主按约定物业费标准的80%给付物业费。甲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判令业主按双方约定的物业费标准给付物业费。业主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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