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支队莱芜大队联合区公安分局查处一起住宅小区楼道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引发火灾的行政拘留案件,涉事人毕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事件回顾
3月26日20时47分,济南支队莱芜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莱芜区公园道一号小区某楼走廊发生火灾,接警后,辖区救援站迅速到场成功处置,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处置完毕后,大队火调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
3月26日晚上20时左右,毕某某回到家后,将电动自行车通过电梯推至2楼走廊自家门口,并从家里厨房接出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20时45分许,毕某某丈夫李某某在家中听到门外有“砰砰砰”的爆炸声,开门发现其妻子停放于走廊内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发生爆炸并起火。短短几分钟,整栋楼疏散楼梯内就充满了有毒烟气。
经调查查明,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毕某某停放于莱芜区公园道一号小区某楼家门口走廊上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电瓶异常引发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20时4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莱芜区公园道一号小区某楼南侧走廊电动车停放处。
毕某某涉嫌过失引起火灾,莱芜大队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莱芜区公安分局,莱芜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毕某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央视新闻报道
有80%的电动车火灾是在充电时发生
有90%电动车火灾致命因置于过道楼梯间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
否则
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如何防范电动车火灾
以下安全知识请收好
↓↓↓
为了大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千万不要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
也不要将电池从车上拆下
携带进室内充电
保障“生命通道”的畅通
从根源上杜绝火灾发生
才是最好的“自救”
若发现电动车登楼入户现象
请及时制止!
请您珍爱自己和全楼邻居的生命
切勿为了图一时的方便
就心存侥幸,忘了公德和规矩
安全容不得侥幸心理
别总等到起了火、亡了人才反省整顿!
来源:网络,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涉及版权联系我们删除。
扫码咨询与免费使用
扫码免费用
申请免费使用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