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600元!物业紧急提醒:禁止电动车楼道内充电、停放!

近日

甘肃省正宁县锦绣城小区一业主
因在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拒不改正,
被处罚600元,
希望大家通过此事引以为戒。
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不是小事,
一旦发生火灾,
失去的可能不只是金钱,
而是宝贵的生命!





关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
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三、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四、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物业紧急提醒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禁止“飞线充电”
⚠️禁止在单元门口停放
⚠️禁止电动车或电瓶上楼
⚠️禁止整夜充电
⚠️不盲目改装
⚠️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事关生命安全
请大家务必牢记以下几点

如何防范电动车火灾

以下安全知识请收好

↓↓↓



为了大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千万不要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

也不要将电池从车上拆下

携带进室内充电

保障“生命通道”的畅通

从根源上杜绝火灾发生

才是最好的“自救”

若发现电动车登楼入户现象

请及时制止!


请您珍爱自己和全楼邻居的生命

切勿为了图一时的方便

就心存侥幸,忘了公德和规矩

安全容不得侥幸心理

别总等到起了火、亡了人才反省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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