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赵购买的新楼马上就要交房了,可每天的工作忙得焦头烂额,下周又要出差,这一走就是几个月。
不巧的是,小赵的太太上个月公派出国留学了。交房的事倒是可以交给老妈,可物业费小赵想暂时不交,毕竟自己和太太这段时间都不会入住,没有享受他们(物业)的服务。
●政策解读: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律师说法:从物业费涵盖的内容来看,小赵理解的物业服务有一定的局限,因为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都是物业管理的组成部分。
所以小赵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缴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
艾某经营的网吧坐落于某市的一小区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可艾某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签物业合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艾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611元。
●政策解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就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不管小区业主本人是否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只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了合同、甚至几方之间均未签立合同但物业已提供服务,就该对物业已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偿,否则诉诸法律法院也将判居民败诉。
某花园的一位胡姓业主反映:物业公司的管理混乱,卫生状况很差,盗窃案件频频发生。业主们有意见,采取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表达不满,还有100多个业主联合签名要求更换物业。可是,物业公司反而把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告上法庭,不仅要其补交所有物业费,还要追加滞纳金。
●政策解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应限定在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具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如果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但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
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许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要求超出了合理范围。他们认为物业公司只要收了钱,就应对业主的一切损失负责。
比如,业主王先生住在顺义樱花园三区,距离首都机场很近,所以经常有飞机在小区上空经过,轰隆隆的声音吵得他们根本无法休息。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他有权不交钱。
还有业主反映自己所住小区周围公交车少、银行少等问题,许多业主都要求物业来解决,甚至有人提出物业雇用的保安应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
●政策解读:物业费是否交纳所对应的义务是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是否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应尽之合同义务和责任。而业主所提出的相关服务项目问题,尤其是与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相关的问题,属于开发遗留问题,因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合法抗辩理由。
●律师说法:业主的要求就是少花钱多办事,做到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但具体到服务上,有许多软性的东西很难做到,而且众口难调。这个问题实际上已超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范围。机场是以前就存在的,业主如果无法承受它的噪声,当初完全可以不买这里的房子,物业总不能去建议拆掉机场。对于该小区周围公交车少、银行少等问题,许多业主都要求物业来解决,甚至有人提出物业雇用的保安应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这些都已经超出了物业的能力和职责范围。
北京市某小区,刚开始有两三家业主不交费,物业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性措施。但是这两三家不交物业费业主会给已经交费的业主起到不好的“模范带头”作用,许多本就不愿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看到别人不交也没事,就开始模仿。
“你不交不是没事吗?我也不交。”这种影响就像传染病,有很多业主跟风。久而久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不交费的行列,物业费就更加难收。
●政策解读: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物业的管理工作,业主达到房产的保值、增值;而物业可以通过管理服务树立自己的品牌。如果因不交物业费而造成物业服务跟不上,最后导致房产贬值的话,业主的利益就会有更大的损失。
●律师说法: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
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
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
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交了物业费不等于认可了物业的服务,已缴费业主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物业改善服务。但是不交物业费,全靠搭便车,你又凭什么说物业服务不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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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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