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意志的边界:究竟什么才算是业主的“共同决定”?

业主意志的边界:究竟什么才算是业主的“共同决定”?

网友纵大浪化:(王国安教授)

1、抽象地谈“共同决定”毫无意义。

2、业主共治,说到底还是少数服从多数决定,如少数不服从多数,“共治”只是一个空想。

3、在物业领域,要防止“民粹主义”

4、在澳洲及日本,开业主会,不参加者,对参加者作出的决定必须遵守,中国能否做到?

邵里庭先生:

业委会选举固然重要,相应的立法规范也很有必要。

召开业主大会若“为了选举而选举”或“唯选举是重”而忽略、轻视了规约和规则的共议、共商、共决的业主共治基础工作,将会极大地削弱业委会选举的意义(和认同)。

制订规约是业主共约,规约制定的内容也是需要业主来选择共决。例如小区采用什么管理方式就有五种选择项:物业费收缴标准、范围、方式及拒交、迟交等也必须由业主在了解,知悉的基础上表达票决。因为管理规约是业主共同律约小区区法,对规约制订的内容远比选举业委会更近,更关注,更直接。

其次议事规则更是需实施业主共决的问题,是必须由业主群体共同来议决的运行规范和共约。就内容而言,示范文本中必须由业主选择和表决的多达十余项。

目前大多数小区运行中都是采取一稿或二、三稿公示征求意见式方法,然后在业主大会上票决。两个文件,至少几千言,光站立阅读至少要半小时左右,试问有多少全覆盖阅读?有多少能认真阅读?提供了多少表达意见的机会和供业主共议,共商的方式和机会

忽略对业主大会做什么,律什么,怎么做的制订过程中必须的、必要的业主群体的共议、共商、共约实质性运行。在业主似懂非懂,似知非知,不知无觉,无知无觉等没明白的状况下,进行票决,真有点像让小学生参加高考,然而按大比例排名录取一样。其结果靠谱吗?

业委会成立难,运行难,换届难的因素很多,而业主参与积极性低这一因素起到了关键作用和影响。那么若能在制订两个基础文件时把尽量创造条件把业主吸引,倒逼参与进来,不仅是个学习,也是一种动员,更能引发业主参与的归属感、存在感和获得感。自觉参与是建立在“自我明白、从众归属、有度有利、自律自约”的基础上的。

我的观点是业主大会必须坚持业主社群的共商、共议、共决、共策、共同参与、平等参与的运行原则。

业主委员是委制组织。是业主大会决议的委托,执行机构,是召开业主大会的组织机构。是为业主工作的服务机抅。

业委会必须从业主大会选举中产生。

业委会的存在价值为:从业主中来,到业主中去,为业主服务,千万不要忘却业委会成员自己本身就是业主。

一己之见,仅供交流,拒绝挛辩。

梁晓东:

前两天我和朱宪辰先生谈到我在近年来的一个重大困惑:在我曾经是一个公司职员的时候,这一阶段的行为依据包括多年从事物业管理专业的自信和职业操守“以公司的大局为重”,可以让我很容易在手段和目标上取得一致,相对准确地作出判断和选择;但是在面对我独立思考自己居住的小区或者说拥有财产的社区当中,我个人的情形和一个动物面对一个人的状况非常相似:这种挣扎就如同狱囚一样急于摆脱无尽黑暗的劫数:无能为力。想突破我们的心智的限制而无效果,想求得对事物的完全认知而终无可能。

一个月之内有两次场合和业主意见领袖们坐在一起,同期参加了四次物业行业的技能比武大赛,这种反差更使我发现当今觉醒的、启蒙的业主和勤奋的、努力的物业人之间有一条难以逾越的认知鸿沟,舒可心先生在周日的演讲中首次运用了“囚徒困境”,这意味着他也认识到在一个制度困境下,各方的优选努力反而意味着在失败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当我们的一些朋友敏感地发现了“共同决定”当中存在的逻辑问题,其本质是对集体主义的摒弃和自我意识的觉醒。

没有任何人可以代替我自己做决定,不做决定本身也是一种决定。这意味着作为整个社区的一分子,只有个人的行为才能组成社区共同体,永远没有社区大于个人这种说法。所谓个人利益大于社会利益,还是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些问题都是毫无意义的。有意义的是这样一个认知:在分工下所完成的工作,比孤立工作更有效率、更具生产性没有分工合作的共识,人们将永远处在斗争状态,这也正是今天中国人的生活、消费和投资已然与四十年前大不相同的原因。

回归社区,业主与物业人之间的分工合作,是中国人生活方式发生革命性变化的前提,这里首先就是弄明白集体主义的神学在小区里毫无用处,当甲方的共同意志没有形成,没有甲方怎么会有乙方?物业服务就纯属扯淡,乙方的任何行为其本质上都是非法的。这就是当年王海所说的“物业公司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在这个基础上看,个别业主的主动行动,通过业委会在社区当中的作为,我们认为他们印证了丘吉尔的一句话:民主是最糟糕的统治形式,除了其他所有已被反复试验过的统治形式之外。

回到常情常理,任何一个业主在小区里的角色,就和股东一样,按照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没有人能够超份额之外,有多出来的权利和多出来的义务。一些物业的有关信息,业委会能看,别人不能看,这就不公平。经常看到业主群里业委会可以把物业公司痛骂一顿,或者“被物业公司急出(气出)脑溢血”,当业委会也认为物业公司是他揭竿而起赶走的,新物业公司是他一手引进的,天下都是他打下来的,所以他能够代替业主去做决定,叫物业去做这做那,这就意味着他已经把自己写成一个“大写的人”,做成领导和官了,其实就是放在其它人、其它业主的对立面。既然都是花钱买的房子,决定权本质都是一模一样。认为自己功劳比别人大,这就是一种“致命的自负”。

尽管物权法当中设计的“双过半”和“两个三分之二”,加上民法典草案即将提出的“四分之三”,这些决策对标的尝试都极有利于中国民意的制度化表达,美国的总统大选和香港的区议员选举,其实都在告诉国人,现代社会离我们已经如此之近。在纸质票都没到手之前,可以暂时不考虑互联网工具。因为后者更容易作弊。

现代人所推荐的多数之治(majority rule)或民治(government by the people)原则,并不是企图建立平凡人的主权。作为一种分工,治理社区也需要去找适合、有能力治理的人。但是,更重要的在于,要证明一个人的治理能力,靠说服和表达比靠镇压和欺骗更合适。我们当然不认为投票就已经选出了最适任的候选人,但是,其它的任何制度也不能保证。如果多数人选择了错误、误信了不健全的合同、选出了不足取的管理者,这就需要有人去行动,向人们解说更合理的政策,推荐更好的人,试图转变人心,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如果有人认为别人先天就无能力做出决定,用和蔼的劝告说服他人都是徒劳无功,还不如强制别人服务,这种选择的结果就是“独裁”和“暴政”。

因而,以广大业主的名义的“共同决定”,如果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它将不复存在。正如“纵大浪化”网友所提出的,多数决、容忍异议、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共识下引起的单一业主的积极行动,将对未来社区治理产生极有价值的尝试。


▶声明:来源于业主代言人。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公众号后台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不代表平台观点

<END>

扫码免费用

源码支持二开

申请免费使用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