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被烧毁,人被拘留!请不要再说物业多管闲事

2024年1月3日8时许,

上海浦东新区一小区某居民楼内
一组正在充电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起火
火焰点燃了客厅杂物,
并造成两名租客被困。

消防员接警后迅速出动处置,
并救出被困人员,
由于扑救及时,
火灾未造成人员受伤。


经了解,事发小区
配备有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以及电梯智能阻车系统,
然而租客刘某某
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下
带到房间过夜充电
结果电池于早晨冒烟起火
酿成火灾。



目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刘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
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平时物业制止你们

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时候,

你们口口声声说物业多管闲事,

这下还说多管闲事吗?

据央视新闻报道

有80%的电动车火灾

是在充电时发生

有90%电动车火灾致命

因置于过道楼梯间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物业提醒您

请养成良好的充电习惯

做到电动自行车或其电池

不进楼、不入户

使用身边的集中充电设施

为您的爱车续航

坚决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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