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笔者在多年为物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常常听到物业公司抱怨“又收到一个莫名其妙的罚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对物业公司行政处罚的“乱象”,大到消防安全、小到垃圾分类,物业公司站在社区治理的第一线,往往成为无奈的“背锅侠”。 .。。。。。。。。。。。。。。 正文 自2019年7月上海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以来,越来越多的城市也在实施垃圾分类,好事,但是几乎所有城市都有意无意将物业公司“法定”为分类的责任人,对物业公司开具分类不力罚单的比比皆是,让人莫名其妙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既没收到政府的钱,也未就垃圾分类专门收取过业主更高的物业费,然而平白无故却多了一个垃圾分类的义务,并且不履行这一义务,还要受到处罚,无奈至极。物业公司被地方法规认定了垃圾分类的责任人,而无合同义务,政府机关却不知道是哪来的底气为物业公司塞进这么一个“法定义务”。所有物业企业均无法完成这一“法定”义务,闭着眼睛给物业公司开罚单没任何问题,监管到位了吗?没,对于不分类的个人行为几乎不处罚,执法主管部门选择视而不见,几年分类更多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再说说消防处罚的事,2011年,本律师写过一篇《消防罚单应当开给谁》,来分析大量消防处罚开给物业公司的不合理性,现状还是如此,由于小区消防设施设备问题处罚小区业委会的情况几乎没有——其结果还是相当部分小区的消防设施是聋子的耳朵,其实,天天开罚单给物业,物业既没钱,也没义务来修消防设施,失火还是苦业主罢了。 除了上述垃圾分类和消防方面常见的瞎处罚,我们还可以列举一些其它方面的:如住建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将物业公司定为“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未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可处以最高3万元的行政处罚,而《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线进行维修与养护。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2年修正)所规制的义务主体即“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为业主而非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但是在公共楼内由于控烟不利处罚物业的比比皆是,如上海市普陀区普第2120232100号、闵行区闵第2120232041号、松江区松第212023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是对物业公司的处罚,处罚部门找不到、也不想找违法行为人是哪个抽烟的人。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对于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对象应当是排水户,是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管理者,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非单纯作为民事主体的物业服务企业所能控制,但实践中出于错误解读法律法规、执法不到位等种种原因,执法机构往往以物业服务企业为处罚对象。《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均存在类似的问题,本应查清楚责任,主管部门在执法时却简单粗暴,将物业公司一罚了之。 由于错误将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定位了太多的社会管理职责,承担了本应由其它主体或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责任,物业成为基层政府主管部门极为方便的“抓手”,除了上述列举的,又如人口普查工作、无偿代收水电费、政府政策的宣传、小区违章管理等等,这些已经成为物业公司不能承受之重。有人做过统计,可能给物业公司发号施令,甚至可以直接处罚物业的政府机关、甚至事业单位有20家之多,包括公安、消防、卫生、人防、街道、居委会、绿化、城管、房地、规划、劳动、安全……,物业公司只是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这些执法部门“抓住”物业公司不放,既不治标,也不治本,只能是一个笑话。 行政处罚本应是严肃、严谨、严格的事情,然而到了物业管理这个行业,却变成了随心、随意、随性。 对物业公司的“乱处罚”现象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和损失,导致了多种问题,进而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当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超出其义务范围的管理职责时,行政责任主体的界定可能并不明确,易引发法律争议;企业的资源被分散到不同领域,导致服务效率降低,不利于有效管理运营;提供超出本职范围的服务,影响物业服务质量,损害企业声誉和业主利益等。 对物业公司的“乱处罚”,究其原因无非是行政机关职责与物业服务企业义务划分不清,政府对管理职责下放过度依赖,业主义务未得到明确和落实等等诸如此类,本应主管部门做好的严肃的执法行为,竟然在立法和执法上均有极大的随意性,也为权力的寻租带来极大的空间,苦了物业,最终苦了业主,让吹上天的社区治理成为表面文章,留下的是永远治理不好的顽疾,如违法搭建。 对物业公司“乱处罚”的药方其实都知道---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强制行政管理负担,明确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管理主体角色,禁止政府无偿摊派、必需事项以购买服务替代,明确业主义务、强化业主义务主体责任,本律师窃想,我们的立法者与执法者也是明白的。 对物业公司的“乱处罚”何时休,本律师用一个物业老总给我讲的一个段子结尾:城管执法队长因为小区违建要处罚他们公司,原因是他公司管理的某小区的违法搭建太多,老总说我们都将违建上报了呀,队长说没在我们系统上上报不能算,打电话、报单子都不算上报,老总说这不合理,队长说处罚业主太烦了,要投诉我们、要行政复议诉讼,只能处罚你们了,我们按照最低标准3000元处罚,大家朋友,希望理解…… .。。。。。。。。。。。。。。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附表 滥用行政处罚部分法规列举及简要分析 类别 法规名称 法规条文 不合理分析 垃圾 管理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妥善投放垃圾为业主义务,分类驳运生活垃圾、管理业主装修垃圾等事务则是城管、绿化市容等政府部门职责,保持外部市容环境卫生更是与物业管理区域完全无关,不宜强制物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26号)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违建 整治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2修正)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具有制止和强制拆除违建的执法权,代房管部门履职既不现实亦不公平 第八十七条 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认了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业主、使用人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地位,物业服务企业仅是其受托人,故消防方面的罚则应当针对业主及使用人而非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四条 第六十条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公共 卫生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七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保障城市供水水质是供水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确保供水卫生的专业能力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七条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2修正) 第六条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所规制的义务主体即“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为业主而非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但执法机构常常直接处罚物业服务企业,如普第2120232100号、闵第2120232041号、松第212023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 第十八条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60号) 第十七条 第二款 物业服务企业并非直接破坏公共场所卫生的违法行为人,其对物理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障措施和水平应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约定以外的卫生标准应由卫生部门自行执行 第四十二条 环境 保护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着大量错误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偏差,例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处罚对象应为排水户、《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对象应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等直接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之违法行为人、《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处罚对象应为相关建设单位、《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处罚对象应为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管理者,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非单纯作为民事主体的物业服务企业所能控制,但实践中出于错误解读法律法规、执法不到位等种种原因,执法机构往往以物业服务企业为处罚对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八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六条第三款 第十八条 安全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管理的义务主体为生产经营单位而非其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强制采取技术及管理措施。而执法机构径行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者如(沪宝)应急罚﹝2022﹞事故010号、沪徐应急罚﹝2022﹞9号、2120220479、2120230632,其间缘由令人费解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款 第一百零二条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第十条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原则上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但又对物业服务企业科以安全巡查、提示自查、劝阻、制止与报告等与物业服务无关的诸多安全管理义务,事实上此种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系房管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停车场(库)管理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所规制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指该公共停车场(库)之所有权人,即使该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执法机构亦不能依此直接处罚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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