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其实不是万能的!

近日

有市民给深小物留言

邻居在装修过程中

将厨房改到阳台

还存在违规移门等问题

同时楼下商户排烟污染

对居住环境造成影响

而物业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制止

给自己造成了一定影响

对于这种不作为情况

业主可否拒交物业费?



深小物了解后发现

该装修户有正常申报

但申报材料中

对移门和改厨房并未提及

是业主装修中私自变更施工方案



物业人员发现问题后

及时对该户违建行为进行了制止

并开具了整改单

同时也将问题上报给相关部门

而排烟污染问题

物业企业也数次协调未果

已向环保部门进行上报

也就是说

物业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

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物业服务费


深小物有话说


小区发生违建问题和商户油烟污染问题,很多业主都会认为是物业企业不作为导致。其实物业企业在这类问题中没有执法权,无权拆除违建,无权强行要求相关方处理,只能对违建业主进行劝阻、制止。如果劝阻、制止无效,物业服务企业也只能向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其实,之前已出现过物业企业强行拆除违建被违建业主起诉,法院判决物业企业赔偿损失的案例。作为业主,要明白物业企业在违建管理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果在居住过程中受到影响,受影响的业主可以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而不应以拖欠物业服务费等消极的方式处理,更不应该把这种问题迁怒于物业企业身上。
毕竟,物业管理不是万能的,是有法律边界的。物业企业在管理服务过程中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越过去可能就会被挨板子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疏散要求;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建设、接驳排水系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本文还得到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总监罗爱华的大力支持)
来源: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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