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市民给深小物留言
邻居在装修过程中
将厨房改到阳台
还存在违规移门等问题
同时楼下商户排烟污染
对居住环境造成影响
而物业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制止
给自己造成了一定影响
对于这种不作为情况
业主可否拒交物业费?
深小物了解后发现
该装修户有正常申报
但申报材料中
对移门和改厨房并未提及
是业主装修中私自变更施工方案
物业人员发现问题后
及时对该户违建行为进行了制止
并开具了整改单
同时也将问题上报给相关部门
而排烟污染问题
物业企业也数次协调未果
已向环保部门进行上报
也就是说
物业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
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物业服务费
深小物有话说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疏散要求;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建设、接驳排水系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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