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2000多元物业费 法院登门强制执行

  

全椒某小区户主王某因拖欠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拖欠各项物业费用共计2000余元。判决生效后,该业主一直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不负责等理由拒绝给付,随后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带着卷宗来到王某家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户主进行了劝导。在执行法官坚持不懈地沟通劝导下,最终户主王某同意交纳费用。案件顺利执结。

   

提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积极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若不主动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容易在银行等金融系统留下不良信用记录,给日常的生活带来不便。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依据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都需要缴纳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如果业主对现有的物业公司不满意,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进行整改;在要求物业公司整改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住建局等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业主需要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所以,业主在平时要注意收集保留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因物业服务瑕疵造成自身损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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