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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未入住要交全额物业费?业主起诉物业败诉
刚买不久的房子还没入住,就要收取全额物业管理费,甚至连附属的无产权证的车库也不能“幸免”。这样的事,也
许在很多人看来都不合理,然而近日,浙江绍兴县一位业主就此事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后,却遭遇败诉。
沈
小姐是绍兴县一所小学的老师,
2005
年,她花
50
多万元在绍兴柯桥万商路
1096
号购买了元垄•清水苑
3
幢的一套商品房。当年的
10
月
16
日
,沈小姐与绍兴县元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元垄物业”
)
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双方在这份协议的第
5
条中约定:“乙方已领房未装修或未入住房屋、空置机动车车位
(
车库
)
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年内由乙方按不少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
70%
向甲方缴纳。一年期满,由乙方按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
100%
向甲方缴纳。”从
2007
年起,沈小姐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
2006
年
10
月
18
日
,沈小姐又花近
16
万元买了一个
20
平方米的车库,但一直未取得产权证。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008
年
3
月
17
日
,沈小姐又向“元垄物业”缴纳了
2007
、
2008
年车库物业管理费共
720
元。
但是,在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后,沈小姐却有“上当”的感觉。她说,她是
2008
年
10
月
18
日
入住的,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她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开始缴纳全额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便不提供楼道的智能防盗门钥匙。更让她难以理解的是,物业公司对无产权的车库也要收物业管理费。
“元垄物业”认为,沈小姐之所以会产生收费不合理的想法,在于双方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
5
条的理解不同。“我们的协议规定是不少于
70%
缴纳,并不是说只缴纳
70%
,当时整个小区都是全额缴纳的,因此,收取
100%
也是符合协议的。”
关于对无产权的车库收取物业管理费,“元垄物业”表示确实收了
2
年的费用,且有发票为证。“但是,根据物价局
(2005)95
号文件规定,市场调节价是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订立有收费标准,这些标准都要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我们并没有非法收取。”
另外,“元垄物业”还指出,根据沈小姐提供的车库购置协议第
4
条的规定,物业可以收取相应物业管理费。而根据沈小姐出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
4
条第
3
款第
2
点的规定,地上车库的收费是
30
元
/
月,
2
年刚好是
720
元。“所以,我们的收费合情合理,不存在任何问题。”
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因此,沈小姐缴纳2007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100%,属协议约定范围,并不存在违法。
那么,对无产权的车库,该不该收物业管理费,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律、法规无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应遵从当事人约定。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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