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好赛金宝”,邻里之间本该和睦相处、相互关心,但如果为个人利益,肆意侵害他人及公共利益,必将破坏邻里关系。近日,南京中院对一起因邻居装修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案
情
回
顾
2022年3月,某小区业主王某委托女儿对自家住房装修,装修中,私改锅炉排气管道,还将东面和南面两阳台的原结构实体隔墙及结构柱拆除,改为落地大玻璃窗。
楼上住户苏某认为,王某未将排烟管道设置在房屋原设计预留的孔道内,私自改建新的烟道,锅炉排气将吹入自家,影响其正常生活。同时拆除两阳台实体砖墙更换成玻璃窗,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整幢楼的建筑美观,严重妨害了自己等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
苏某一纸诉状将王某父女诉至鼓楼法院,要求二被告拆除东北角燃气锅炉排气管,将东面大阳台三处、南面小阳台两处共计五处实体砖墙恢复原状。
法
官
判
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拆除房屋东北角燃气锅炉排气管道,恢复五处外墙原状。
判决后,王某以拆除的外墙不是承重墙,也不是构造柱,不影响安全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苏某则上诉请求改判王某父女共同承担责任。
南京中院终审判决:王某女儿与其父共同承担责任,将房屋东北角燃气锅炉排气管道拆除,东面大阳台三处、南面小阳台两处,共计五处恢复原状。
说
装修房屋,
不可任性而为
本案中,王某私改烟道,妨害楼上住户苏某开窗通风换气,超出相邻权利人必要且适当的容忍限度。案涉的五处外墙,虽非设计中的承重墙,但亦具荷载相应力量、协调全楼外观等功用;若仅因外墙不是承重墙而将之拆除,既违反建设部门的强制性规范和标准,也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害。
因二审查明被告王某女儿以业主名义申请装修时被明确告知“不得改变楼栋外立面”“禁止在外墙面开门、窗”,其以业主代理人身份签收的《装修须知》中也明确了“不得对房屋外立面进行任何形式的加装和改动”“碾力墙、梁、柱等主体结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破坏”。故二审认定王某女儿是装修行为人或代理人,应与其父共同承担责任。
来源: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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