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印发西安老社区住房维修资金补建工作计划的通知》。
明确2010年前建成的
商品房、公共住房
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
维修资金应补充
据悉,该方案旨在构建西安市老旧小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障机制,提高老旧小区业主的宜居水平。
适用范围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市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区、曲江新区、航天基地。
工作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旧社区的维护资金建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维护资金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充分利用媒体,通过召开旧社区现场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旧社区维护资金存款政策,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立维护资金在线办公平台账户,上报业主信息,打印维护资金存款通知;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开立维护资金在线办公平台账户,上报业主信息,打印维护资金存款通知;市维护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维护资金的收集和交付,共同推进旧社区维护资金体系的建立。
政策依据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续期和补充。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公共住房已出售但未设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充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具体补充计划由业主会议讨论决定;未设立业主会议的,由全体业主讨论决定。
补建标准
维修资金补建标准可参照我市2010年前的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按购房款的2%缴存;高层住宅(七层以上)按购房款的3%缴存。也可按以下规定补建:业主大会成立的,维修资金补建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全体业主讨论决定。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市辖县、西咸新区旧社区维修资金补建参照本方案执行。
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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